产品描述
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时,应提供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报告,不得使用消
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替代。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不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供,由各级机关消防机构行政服务窗
口受理人员或项目主(协)办人通过总队“福建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直接查询并下载,核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
的真伪性和时效性。
建筑消防设施合格出具之日起50日内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逾期视为无效检测报告,按照申请材料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情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检测。
申报时提供的有关工程竣工图纸*包括消防设施的竣工图纸,仅需提供土建工程总平面图、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平面布置图等反映建筑
防火真实情况等被动防火设计竣工图纸。
落实建筑消防安全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工作是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消防法》*十六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4.2条规定“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
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
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三、建筑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受消防监督必要的备查资料
相关法律对消防检测的规定
一、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是法律的规定
1、《消防法》*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部门规定”。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部令*119号*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
明文件”。
2、《消防法》*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消防法》*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管理规定”。
4、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GB25201-2010)*7.1.1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
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
间,应根据当地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5、《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部令*107号)*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
查下列内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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