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一、城市危房鉴定程序
首先,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持相关合法证件向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或者由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其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到并受理申请后,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对申请人的房屋采取调查、现场查勘、测试等措施,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整理相关技术资料;然后对所收集、整理的房屋相关资料、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还必须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方无权对“危房”进行认定,更无权直接进行拆除,应当由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二、危房的处理方式
危房也并不是一定需要拆除的,根据该法*九条的规定可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有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